关于信用卡诈骗宣传口号汇集90条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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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该如何防范

  信用卡的使用在现代社会中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因为它可以透支的优势,让很多年轻人可以提前消费,过上自己想要的生活。但是目前我国信用卡保障制度还不是很完善,这让很多想要投机取巧的人有了新的生财之路。下面和小编一起来看信用卡诈骗该如何防范,希望有所帮助!

  信用卡诈骗是怎么回事?

  信用卡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信用卡犯罪的常见手段

  制造信用卡被吞假象

  骗子先在ATM机上做手脚让你的卡取不出来,然后伪装成好心人在一旁提醒你重新输入密码。当你操作无效到银行营业厅询问时,“好心人”便会将卡取走。

  伪造网站诱人上当

  骗子将真正的银行网站进行克隆,然后在上面发布广告称该网上银行正在抽奖。当你点击进入后,就会被要求输入密码和卡号。

  短信通知“亲切”指导

  骗子冒充银行工作人员通知你的信用卡在某商场刷卡消费成功,并留下查询电话。当有疑问的你打电话询问时,骗子会“亲切”地指导你到ATM机上操作,用种种说辞诱导你把款转到他指定的账号上。

  短信通知“亲切”指导

  骗子想方设法查找到某些公司的资料后,打电话假意称要订货先付部分订金,请财务人员及时查收。一两天后,骗子再次询问是否收到货款,当财务人员回答未收到时,骗子会提供一个所谓银行的电话号码要财务人员电话核实,而这个自动接听电话接通之后,就会提醒你输入账号、密码,当骗子取得账号、密码后马上会伪造身份证到银行取款。

  电话联系索要密码

  骗子谎称你的信用卡被人盗用,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要求受骗人把密码和卡号报给“银行工作人员”,以免“信用卡被冻结”。当你将相关资料告知骗子后,信用卡上的金额就会被盗。

  先偷窥密码再下手

  当你在ATM机上取款或刷卡消费时,小偷已暗中跟踪并记下你的密码,而后伺机将你的银行卡偷走盗用。

  贴张“通告”诱你转账

  骗子常在ATM机上贴一张诸如“银行系统故障,请按下列流程操作,否则后果自负”之类的通告,当你按照提示操作时,就会把卡上金额转给骗子。

  演双簧瞬间调包

  当你办完业务尚未取出卡时,旁边有人问你问题。趁你转头说话的间隙,旁边另一个人已经把你的卡调了包。

  遭遇信用卡诈骗怎么办?

  如果银行卡信息被骗子套取后,发现银行卡里的钱正被转账或者用于购物咋办?

  第一步:意识到被骗后要做的第一件事是立即拨打银行卡的客服电话(也可在银行ATM机上,同样实施错输密码方式,将银行卡锁死),然后输错3-5次密码,将其卡片临时冻结。在小邹的遭遇中,警方故意输错小邹的银行卡的密码,暂时锁住小邹的银行卡。

  第二步:这是一种临时冻结的.办法,一般能持续到第二天零点。警方建议受害人每隔几个小时就操作一遍,保证嫌疑人的卡片一直处于冻结状态。考虑到您不可能总是待在ATM机前,警方可采取拨打银行卡客服电话的方式进行锁卡。

  第三步:立即报警,因为买的是实物,如果还未寄出或正被转账,由警方介入,通过相关的法律文书协调京东方面或相关银行,将被转移走的钱款追回。

  信用卡诈骗该如何防范?

  1、不要在不正规的地点刷POS机,以免泄露银行卡信息,刷卡时要注意保护密码,不要轻易透漏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以免被盗用。

  2、在ATM机上取款输入密码时,请用物体或者手进行遮盖,这是防止银行卡密码被窃取最简单、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

  3、密码定期更改,避免使用自己重要日期做为密码。

  4、收到信用卡对账单后应及时核对用卡情况,如有疑问,及时拨打银行客户服务热线进行查询,必要时,马上挂失。

  5、牢记客服电话和报警电话,如果近期没有刷卡消费行为,不要轻信用卡消费智能短信,如有疑问及时拨打银行的客服电话或报警。

  有时候不是骗子的手段太高明,而是我们自己太大意,导致一些不必要的事情发生。希望大家对待信用卡都能谨慎一点,少贪点小便宜,避免自己遭受无妄之灾。

2020信用卡诈骗罪的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报告使用的次数愈发增长,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语言要准确、简洁。你还在对写报告感到一筹莫展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信用卡诈骗罪的论文开题报告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选题意义

  背景:近年来,随着信用卡产业的快速发展,信用卡诈骗呈现高发、多发态势,成为当前金融犯罪中最突出、最严重的问题,不仅严重侵犯了银行信用卡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而且还是产生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诱因。面对这种境况,作为一名法律人,从自己专业角度来分析出现的相关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之道甚为必要,以尽应有的社会责任。

  意义:信用卡诈骗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中新提出的一条罪名,目的在于有效预防和打击金融类诈骗。随着信用卡产业的高速增长,各类银行卡犯罪也日趋严重,但由于信用卡诈骗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各个犯罪环节上的表现形式的不同,在具体适用刑法时存在一定困难,不能一概定为罪与非罪。而通过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研究,可以填补我国在金融类犯罪领域的空白之处,为我国相关立法提供强大的理论基础。通过研究,可以促进我国司法实践活动在金融类犯罪领域的有效开展,为司法实践活动提供必要的理论保障。只有司法机关和金融主管部门对这一犯罪作出进一步的规定和司法认定,才能更加有效地打击信用卡金融犯罪行为,有效地预防信用卡诈骗的发生。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内研究现状:

  (1)中国政法大学,梁华仁教授,郭亚教授2004年在《信用卡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一文中,通过对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认定中有关具体问题的研究提出了几点观点,如: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两位教授认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是一复合行为,由盗窃行为和使用行为组成。盗窃只是为取得财产提供了可能,使用才是占有财产的关键,使用行为符合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特征,故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一般是有效信用卡,明知盗窃的是作废的或者是伪造的信用卡而使用的,属于使用伪造的或作废的信用卡;不知是作废或伪造的信用卡,意欲诈骗数额较大财物而使用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未遂;盗窃信用卡并出售的,以出售的金额为标准,定盗窃罪;明知是作废或伪造的信用卡,而以真卡出售的,构成诈骗罪。

  (2)广州市司法学校,王哲老师2005年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及立法完善》中对现行立法进行了检讨,认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应定诈骗罪而不应定盗窃罪,并且建议在将来立法修改时,对这种行为的定性改现在的以盗窃罪论为适用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或者干脆对此不作单独规定。

  (3)武汉大学法学院,祝捷副教授在《论信用卡作骗罪单位犯罪主体的完善》提出,单位主体完全可以实施信用卡诈骗罪,为了避免在处理单位犯此罪上的争论,以及为了更有利于打击单位的这种违法犯罪行为,以保护我国的信用卡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我们主张将单位主体纳人到刑法规制的范围之内。参照现行刑法的立法现状及考虑到刑法条文的稳定性,具体的完善方法是,在第200条加上有关信用卡诈骗罪单位犯罪的规定。

  2、国外研究现状

  (1)法国1991年12月30日第91—1382号法律规定:“任何人,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年至7年的监禁和3600法郎至5000000万法郎的罚金,或单处监禁或罚金:

  (1)伪造或篡改支付卡或提款卡的;

  (2)在了解事实的情况下,使用或企图使用伪造的或经篡改的支付卡或提款卡的;

  (3)在了解事实的情况下,同意接受以伪造的或经篡改的支付卡支付的付款的。”该法律还规定:“伪造的或经篡改的支付卡或提款卡予以没收并销毁;用于或旨在用于制造这些物品的材料、机器、器具或工具亦予以没收;法院还可判处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禁止行使刑法典规定的公民权、民事权及家庭权。”

  (2)日本刑法未专门设立信用卡犯罪的独立条款,根据司法实践,日本对信用卡犯罪的处罚是根据某一具体行为加以确定的。譬如,伪造信用卡的按伪造私人文书罪论处,处3个月以上5年以下的监禁;窃取信用卡的,按盗窃罪论处,处10年以下监禁;以他人名义从信用卡公司骗取信用卡的,视为同时犯有伪造私人文书罪和诈骗罪;根据日本刑法规定,犯有诈骗罪的,处10年以下监禁;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的,以往的判例则按诈骗罪论处,但日本法学界对此仍有不同意见。

  三、论文思路框架

  论文题目:信用卡犯罪研究

  摘要:我国信用卡市场起步较晚,目前正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随着发卡量的'持续快速增加,信用卡业务经营风险和欺诈行为逐渐上升,严重影响了国家对信用卡市场的管理秩序,给国家和金融机构造成了极大的损失。我国1979年刑法尚未涉及这一领域,信用卡诈骗罪是1997年刑法中新增的罪名。虽然信用卡诈骗罪已经纳入了我国刑法之中,并且在司法解释中也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但是现实中与信用卡诈骗有关的争议问题还是很多,给司法实践活动造成了诸多麻烦。信用卡诈骗罪是一种较为新型的金融类犯罪,所以我们应该在了解的基础上更加重视其中隐藏的问题,并且各抒己见,从而使得相关立法能够不断发展和完善。本人将从信用卡诈骗的概念入手,结合国内外的有关立法和学说,分析各种情形的信用卡犯罪的定性以及罪数研究。

  关键字:信用卡;金融类犯罪;信用卡诈骗罪;司法实践;刑法学说

  引言:《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何为信用卡?根据全国人大将对刑法规定的“信用卡”赋予了明确含义: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功能的电子支付卡。这就意味,利用借记卡等银行卡新品种实施犯罪也属于信用卡犯罪。时下,各大银行为了提高信用卡的销售量,或者为了迅速占领市场份额,而放宽了信用卡申请的准入门槛,再加上部分犯罪分子的趁虚而入,给信用卡市场造成了诸多麻烦,也对金融秩序产生了不小的破坏。

  第1章信用卡诈骗概述

  第2章信用卡诈骗罪国内外相关立法

  1.1信用卡诈骗罪的国外立法现状

  1.2信用卡诈骗罪的国内立法过程

  第3章信用卡诈骗研究构成研究

  1.1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

  1.2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观方面

  1.3信用卡诈骗罪的客体

  1.4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方面

  第4章司法认定中的常见问题

  1.1盗窃信用卡并加以使用行为的认定

  1.2拾得信用卡并加以使用行为的认定

  1.3伪造信用卡并加以使用行为的认定

  1.4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信用卡侵吞行为的认定

  第5章关于信用卡诈骗罪我国应当如何采取措施

  四、计划进程

  (1)截止2011年12月3日:查阅文献资料,完成并提交开题报告;

  (2)截止2012年1月7日:完成并提交论文初稿;

  (3)截止2012年3月31日:完成并提交论文二稿;

  (4)截止2012年5月15日:完成别难过提交论文定稿;同时提交论文电子稿(包括论文封面、材料目录、开题报告、论文正文等)。

  五、参考文献

  [1]范一鸣、姬光胜.盗窃并使用信用卡行为的定性[J].中国信用卡,2005,5.

  [2]金瑞锋.盗窃、使用信用卡行为定性研究[J].中国律师,2004,2.

  [3]杭冬婷.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之定性研究[J].辽宁经济,2005,10.

  [4]梁华仁、郭亚.信用卡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J].政法论坛,2004,1.

  [5]王晨.信用卡诈骗罪客观方面要件的认定探讨[J].现代法学,2003,6.

  [6]刘宪权.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J].政法论坛,2003,3.

  [7]孙兴华、李其银.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及界定[J].中国信用卡,2004,4.

  [8]冯涛.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及立法完善[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4.

  [9]吴玉萍、袁玲.信用卡诈骗罪若干疑难问题探析[J].河南金融,2004,7.

  [10]游伟.信用卡诈骗罪的理论界限与司法适用[J]人民检察,2003,3.

  [11]祝捷.信用卡诈骗罪单位犯罪主体的完善[J].特区经济,2005,4.

  [12]张杰.单位应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J].人民检察,2004,5.

  [13]林宇.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分析[J].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

  [14]王哲.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及立法完善[J].前言,2005,1.

  [15]刘永营、段凯.信用卡诈骗罪疑难问题研究[J].枣庄学院学报,2004,6.

  [16]范春明.金融犯罪的法律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17]李邦友,高艳东.金融诈骗罪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信用卡诈骗上诉状

  今天,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是信用卡诈骗上诉状,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信用卡诈骗上诉状

  上诉人:刘某某,女,xxxx年7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xx市,汉族,大学文化程度,xx市xx区广播电视局员工,户籍地xx市xx区xx街xx号,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辩护人:山东xx律师事务所 xxx

  上诉人因不服xx市槐荫区人民法院(xxxx)槐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xx市槐荫区人民法院(xxxx)槐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

  上诉事由

  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某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金额为112719.77元错误。

  一、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恶意透支xx发展银行xx分行、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xx银行信用卡中心、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中国xx银行xx分行的数额分别为8685.95元、9717.39元、7633元、4919.19元、4985元,上述五家银行均未超过一万元,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的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一万元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本案上诉人在上述五家银行办理的信用卡透支的数额均不超过1万元,达不到法律规定的入罪数额,上诉人认为不能作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金额计算在内,主要理由是:1、是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即法无明文规定,刑法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不归还的行为,这里可以明确是一张卡,并没有说是多张卡的累计,在以非法所得数额为犯罪的规定中,凡是要累加的,刑法都有明确规定,而本案上诉人是恶意透支信用卡的信用卡诈骗罪,法律没有规定要累加计算,从其规定中来看,目前也不能得出有累加的意思,根据罪行法定原则及信用卡诈骗罪立法目的以及刑法谦抑性原则,上诉人的行为涉及的上述五家银行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2、从信用卡诈骗罪立法目的以及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来看,其无非就是为了给持卡人交易带来方便,鼓励消费和活跃商品经济市场,根据目的实践操作,办理一张信用卡之前,办卡银行需要审核申请人相关证明,并和申请人签订相关合同,即取得信用卡的前提是和银行有合同在先,信用卡交易还允许持卡人有一定数额和一定期限的透支,甚至超过一定数额和一定期限的透支只要在发卡银行催收后归还了都是可以的,都不认为是违法和违约行为,只有在催收后不归还才认为是违约行为,在违约行为中,由于违约行为达到一定程度会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给社会发展带来了沉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对这种恶意透支违约行为一定程度规定为犯罪,把恶意透支达到一定程度列入我国刑法中,并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4条第二款规定了恶意透支数额超过一万元经过两次催收后三个月仍然不归还构成犯罪,运用刑法手段加以制裁,说到底,本罪是对严重违约行为的刑事制裁,以保障国家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若允许将五次单独计算不构成犯罪的违约行为相加升格为犯罪,作为信用卡诈骗金额计算,岂不荒谬,另外,也违背了刑罚的谦抑性原则,所谓谦抑性是指我国刑法作为惩罚犯罪的手段,是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要求刑罚不能过于广泛的介入社会,要本能的`保持谦虚,不能一有违法行为就马上动用刑法对其进行处罚,必须有所抑制,而五次违法行为叠加说达到犯罪较大数额,构成犯罪,显然就是刑罚过于广泛介入民事生活中。

  总之,虽然上诉人使用的上述五家银行的五张信用卡透支,主观上有一定恶意,但是均达到规定的1万元的立案标准,说到底也还只是在五家银行使用信用卡的违约行为,将五起违约行为累加升格为犯罪既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设立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法目的及刑罚的谦抑性法律原则,最好,不应该计算在本案的信用卡诈骗罪之内。

  二、上诉人刘某某在招商银行xx分行透支的金额20473.41元,该银行已经通过民事纠纷途径解决,由xx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决并且立案执行了,亦不能再作为刑事案件重复处理了。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信用卡诈骗金额为112719.77元缺乏法律依据,应该为除去上述五家银行的不构成犯罪的金额共计:35940.53元,还应除去作为民事案件处理的招商银行xx分行的金额:20473.41元,因此上诉人涉及信用卡诈骗罪的金额应该为:56305.83元,上述所有的透支本金、利息、其他费用,上诉人已全部还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刘某某

  xxxx年5月20日

  《刑法》基本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大学生防范网络诈骗论文

  导语:当今网络时代的飞速发展,在构建起一个快捷、便利的虚拟世界的同时,也有充满危机的黑暗面。网络诈骗的犯罪现象的日渐猖獗,使得涉世未深的学生群体成为不法分子的目标。下面是小编整理收集的大学生防网络诈骗论文,欢迎阅读!

  安全是人的最基本需求之一,大学生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其安全问题不仅关系到高校的和谐稳定,也关乎到个人与家庭的幸福安危。当今网络时代的飞速发展,在构建起一个快捷、便利的虚拟世界的同时,也有充满危机的黑暗面。网络诈骗的犯罪的日渐猖獗,使得涉世未深的学生群体成为不法分子的目标。而目前许多高校并没有科学完善的安全教育体系,网络安全教育大多流于形式,缺乏实效性,加之大学生社会阅历尚浅,安全意识相对薄弱,导致了高校近年来网络安全事故频发。因此,建立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防范体制,增强大学生运用网络的安全防范意识,是高校营造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的首要任务。

  一、高校网络安全的现状

  深入了解目前高校网络安全存在的问题,是培养大学生防范网络诈骗意识的根本,通过调查显示:几乎所有大学生都有利用网络学习、交友、购物的经历。其中七成的学生遇到过诈骗信息,而上当受骗的人数占有网上交易行为的百分之七。

  (一)网络诈骗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形式将长期存在

  网络诈骗运用网络这种现代信息工具,利用受害人投机取巧和迫切需要的心理,散布虚假信息,引诱一部分人上当。而网络具有开放程度高、传播速度快、信息真实性难以迅速证实的特点,加之现代科技外衣的迷幻色彩,信息在被别有用心的人包装以后,容易在较大范围内造成严重后果。传统的诈骗是在现实的空间进行,不法分子和受害人之间有着面对面的接触和交流,而互联网的诞生,使得骗子的手法层出不穷,新的行骗途径屡禁不止。网络诈骗较之传统诈骗具有高隐蔽性、高渗透性和低成本的特点,不法分子只要熟悉网络技术,通过侵入网站、建立虚假链接、植入黑客程序等手段,就能隐藏事实真相,轻易骗取受害人的信任,获取钱物。

  (二)大学生是网络诈骗受害主体之一

  近年来,不法分子的矛头指向了在校大学生,他们利用大学生课余时间充裕,对知识的获取、交友、网络游戏兴趣浓厚等特点,诱骗学生轻信,从而达到侵害学生利益的目的。随着大学生被骗案件的`频发,高校诈骗已经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焦点之一。网络诈骗的发生,不仅给学生造成了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和精神创伤,也在一定程度上威胁到校园的和谐稳定,损害了社会风气。网络诈骗在高校并非个别现象,须引起社会和学校的高度重视。

  (三)高校网络诈骗危害范围广,程度大

  网络诈骗的社会危害程度高于一般犯罪,波及范围广。通常一条看似简单的广告信息就能吸引众多背景各异的受害者,包括甄别能力较弱的学生和老年群体。而作为网络使用率最高的大学生群体,虽年龄上已成年,但思想较为单纯,社会阅历相对匮乏,对社会上的事物缺乏鉴别能力。与此同时,大学生又有着接触社会、了解社会的强烈愿望,不法分子就是利用大学生的这些特点进行网络诈骗,造成学生不同程度的财产、人身安全方面的损失。

  (四)高校网络监管不到位,防范措施存在漏洞

  高校教育改革的进行,使得高校与社会的联系愈加紧密,社会上的不安定因素随之进入校园。而目前大多数高校实行开放式的管理模式,学校的安全防范措施难以落到实处,校园安全管理,尤其是网络安全管理存在漏洞。网络诈骗在高校诈骗案件中占有很大比重,这不仅侵犯了大学生的财产安全,也扰乱了正常的教学秩序。校园网络监管存在漏洞,也是高校网络安全令人堪忧的现状之一。

  二、提高大学生防范网络诈骗意识的途径

  (一)高度重视,齐抓共管,建立健全网络安全教育机制

  1、高度重视,齐抓共管。

  高校的安全稳定是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和学校和谐发展的基本前提。要充分认识到学生安全教育尤其是网络安全教育的重要意义,形成全体重视的良好局面,将学生网络安全教育工作纳入到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制订和落实网络安全教育制度,使得安全教育工作稳步推进。要保证安全教育工作顺利开展,需要各部门人员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形成合力。首先,对学生日常管理的辅导员队伍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通过请公安专家讲座、座谈会等形式,提高辅导员队伍安全责任意识 ,形成一支业务素质过硬、责任心强的安全教育队伍。其次,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细化安全教育队伍的岗位职责,将安全教育责任到人,增强其紧迫感和责任感。再次,量化考核,实施奖惩制度。为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将考核指标量化,对因管理教育不到位而导致的安全事故在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2、建立健全网络安全教育制度。

  为确保学生安全教育工作的实效,要以制度做保障,这就需要逐步完善学校关于安全教育方面的相关制度。首先,可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编排对应教材,设立专门学分,培养相关师资力量,制定考核办法。其次,建立全院安全情况通报制度。可以以安全简报的形式,及时向学生通报学校每周(月)的安全形势。再次,完善相对应的学生管理制度。完善宿舍管理制度、机房使用管理制度,对具有网络诈骗的隐患加以防范,增强学生的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

  (二)重视课堂教学,开展多种形式的网络安全教育

  1、教师的网络素质是培养大学生网络防骗意识的关键。

  在培养学生网络安全意识的问题上,思想政治辅导员应具备较高的网络素质。这里所指的网络素质,是指教师搜集和管理网络信息的能力和运用网络信息服务于日常管理的能力,充分驾驭网络,对学生的网上行为做出必要的教育和引导,规范学生网络行为,提高学生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与此同时,教师应将在网络上获取的健康的、正面的、有积极意义的思想内容运用到对学生的教育中,引导学生在网络上汲取有益自身发展的正面信息,避免落入不法分子的设下的网络陷阱。

  2、教学环节是培养大学生网络防骗意识的重要渠道。

  针对当前学生在运用网络中存在的种种不安全隐患,教师应结合教学内容,结合世界物质统一性理论教育和引导学生对比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的关系,认清网络世界事物的本质和自身日常行为规范之间的联系,告知学生网络诈骗虽然存在形式隐蔽,但一样可以洞悉其犯罪本质,从而让学生切身感受到网络诈骗的危害,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防范于未然。

  3、网络安全教育活动的开展是培养大学生网络防骗意识的必要手段。

  首先,学校可组织学生参与到日常安全管理中,亲身体验安全教育的重要意义,参与网络安全教育相关制度的制订,成为网络安全教育的主体。在完善网络安全教育相关制度时,可积极听取学生意见,对其中合理化建议吸收采纳。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设立对应的学生机构,让学生配合学校安全检查和管理工作的同时,形成自我管理和教育的模式。其次,在学生的校内外实践活动中将安全意识贯穿始终,组织形式多样且注重实用性的网络安全教育活动,如知识竞赛、辩论赛等。通过这些活动,让学生在实践过程中充分体会网络安全的重要性,掌握安全技能和知识的同时,进一步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三)重视传授预防网络诈骗的技巧,保护大学生的切身利益

  1、了解和破解网络诈骗手段,甄别网络诈骗。

  大学生如若普遍掌握了防范网络诈骗的技巧,就能保证学生安全、健康地运用网络。网络诈骗通常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布虚假信息,引诱学生误中圈套。不法分子多以中奖、对账、顾问等内容发送大量欺诈性邮件,或以紧迫的事由引诱学生填写用户名、银行账号、身份证号和密码等信息,一旦误信,将造成不必要的资金损失。除此之外,不法分子还利用建立网站域名和内容,假冒正规网上银行或证券网站平台,引诱学生填写帐号、密码等信息,盗窃学生银行卡的资金。或是建立电子商务网页,发布虚假的商品信息,以低价诱惑学生上当,以各种理由要求学生先汇部分款项,再诱骗学生结余部分。

  2、保持理性健康的思维方式,预防网络诈骗。

  首先,教育学生将理论与现实有机地结合,增强学生对网络诈骗的自我防范意识,理性、客观地认识网络世界,不沉迷于虚拟的网络世界,警惕无处不在的网络诈骗,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其次,教育学生不要贪图便宜,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不主观去美化网络世界,保持理性,维护自身财产安全。再次,辅导员多关注学生心理健康,在学生入学之初就掌握学生家庭基本情况,在日常管理中通过学生干部等多种渠道进行沟通反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困难等重点学生特殊关注,尽量帮学生解决实际困难。对心理存在问题的学生,开展心理疏导,帮助其走出心理阴影,避免其因无处宣泄沉迷于虚拟的网络世界,成为网络诈骗的受害人群。

  高校的校园环境和文化氛围对学生观念和意识的养成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所以在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同时,要营造相对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在校园形成事事处处以安全为前提,提防网络诈骗情形的发生,在巩固安全教育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学校对安全教育的关注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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